第十八条
机关、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、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,需要派生定密的,应当根据所执行、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。
【释义】
本条是关于派生定密的规定
派生定密,是指机关、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,依法确定、变更和解除的活动。机关、单位开展派生定密,不受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定密权限限制。无法定定密权的机关、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,派生确定国家秘密;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、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本机关、本单位保密事项范围外已定密事项,派生确定国家秘密;具有较低定密权限的机关、单位也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,派生确定超出本机关、本单位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派生定密:(1)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;(2)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;(3)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、编辑整合、具体细化的;(4)原定密机关、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。
不涉及已定密事项内容或者密点的,不应当派生定密。
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,不得自行调整密级。派生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。派生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,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,经本机关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;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,限定到具体人员;原定密机关、单位有明确规定的,应当遵守其规定。
警示案例
摘抄文件未定密 上级密件遭泄露
某市安监局协调科科长李某,在起草文件时摘抄了上级密件内容,却未按规定定密,副局长张某审核不严,未发现应当定密。文件下发至某县安监局后,办公室主任金某起草贯彻落实通知,也未按规定定密,报局长刘某审核,刘某亦未注意到定密问题,同意以内部明电形式下发,导致该件被作为非密信息上传到县政府门户网站,造成泄密。案件发生后,有关部门对李某作出行政撤职处分;责令张某作出深刻书面检查;对金某进行全县通报批评,取消年度评优资格;对刘某进行诫勉谈话,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。